時間:2020-09-21 10:37:51 瀏覽量:...
個人獨資企業規定有哪些?
這一問題可從兩個方面來看:
一:個人獨資企業在行政處罰中的主體資格到底罰誰?
個人獨資企業的規定,主要體現在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和《民法典》中。第二條:“有經營能力的公民,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,從事工商業經營的,為個體工商戶。”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:“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,經依法登記,為個體工商戶”,并將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列為自然人。
民法典將個體工商戶規定為自然人一章,意味著其并非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,而是包含在自然人之中。其主要原因是: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要求必須有字號,沒有出資程序,不能有分支機構,只能由個人或家庭經營,因此,它只是自然人參與經營活動的一種形式,并非獨立的組織。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和商業主體,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范圍內擁有商業經營權,可以獨立從事經營活動,是我國立法特別規定的情形。
所以,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經批準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公民,雖然可以起字號,但是它只是一個外號,作為經營者的公民,才具有實體意義上的主體資格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:“在訴訟中,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。帶字號的,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,但應當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。與此同時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:“個體工商戶向人民法院起訴,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。帶字號的,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原告,并應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。
上述兩項司法解釋都規定,個體工商戶可以營業執照上的字號作為訴訟當事人,因此,在行政執法過程中,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,一般以其字號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等法律文書中的當事人,同時,要注明該經營者的基本信息,而不是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組織來處理,而僅注明個體工商戶的字號。
二是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后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不交。
首先可以明確的是,經營者是個體工商戶的最終責任承擔者。所以,即使個體工商戶在行政處罰前辦理注銷登記,行政機關仍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。個體工商戶不論是否注銷,均應對其違法行為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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